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5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熊寿兰、黎超飞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熊寿兰,黎超飞,黎正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1567号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夫。委托代理人张志江,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桂泉,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被告熊寿兰,女,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黎超飞,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黎正生,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寿兰、黎超飞、黎正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碧蓉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