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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倪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906号罪犯倪某,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于2015年10月26日以(2015)浙湖刑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倪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倪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倪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某准予减刑一个月十日(刑期至2016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