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79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崔某。山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作出的(2011)源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蓝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