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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孙丹诉丰满发电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丹,丰满发电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11民初1055号原告:孙丹,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张云枫,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满发电厂,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法定代表人:韩臣,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利民,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丹与被告丰满发电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丹的委托代理人张云枫、丰满发电厂的委托代理人陈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丹诉称:孙丹系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丰电31号楼1单元6-2号居民。1993年,丰满发电厂将孙丹平房拆除,同意以房屋置换方式给孙丹安置。1994年末,丰满发电厂将孙丹现居住的40.61平方米面积的房屋还给孙丹,孙丹接受置换后一直使用该房屋至今,丰满发电厂一直未给孙丹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12月3日,孙丹与丰满发电厂签订了购买公有住房契约书,但丰满发电厂依然未给孙丹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丰满发电厂为孙丹办理丰电31号楼1单元6-2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丰满发电厂辩称:孙丹诉讼的事实过程属实,前不久其也履行了补交房屋差价款义务。但办理产权手续还需要缴纳其他税费,应由孙丹自行承担。故应由孙丹持双方合同自行到产权部门办理,需要我方协助的,按照法律程序协助。经审理查明:1993年,丰满发电厂将孙丹平房拆除,承诺以房屋置换方式对孙丹进行安置。1994年末,丰满发电厂将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丰电厂住宅31号楼1-6-2号房屋(建筑面积40.61平方米)置换给孙丹,孙丹一直使用至今。期间,丰满发电厂与孙丹在2015年12月3日签订了《购买公有住房契约书》,约定丰满发电厂将上述房屋按房改售房成本价格及政策出售给孙丹,售房款为19050.56元;孙丹在2016年2月26日前一次性向丰满发电厂付清房款;孙丹付清房款后,丰满发电厂为其办理产权证书。该契约书同时约定了房屋成交后,孙丹向丰满发电厂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金额和方式。此后,孙丹于2016年6月12日向丰满发电厂缴纳了售房款及维修基金款共计19749.05元。但丰满发电厂至今未为孙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查明,丰满发电厂对吉林市丰满区丰满区街丰满发电厂住宅31号楼享有所有权。庭审中,丰满发电厂与孙丹就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税费的承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上述费用由孙丹自行承担。根据孙丹的诉讼请求和丰满发电厂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丹要求丰满发电厂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孙丹与丰满发电厂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的购买公有住房契约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协议成立并生效。但上述契约书未对办理产权手续的税费承担问题进行约定。现丰满发电厂主张应由孙丹承担,孙丹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孙丹已履行了缴款义务,丰满发电厂应依照约定协助孙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丰满发电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协助原告孙丹办理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丰满发电厂住宅31号楼1-6-2号房屋(建筑面积40.61平方米)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孙丹与被告丰满发电厂各负担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昕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