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宋瑞飞与李海印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瑞飞,李海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404号申请人:宋瑞飞,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被执行人:李海印,男,住河北省邢台市。申请人宋瑞飞与被执行人李海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4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海印所有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海印所有的冀EXXX**/EXXXX挂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5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