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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宋瑞飞与李海印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瑞飞,李海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404号申请人:宋瑞飞,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被执行人:李海印,男,住河北省邢台市。申请人宋瑞飞与被执行人李海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4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海印所有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海印所有的冀EXXX**/EXXXX挂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5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