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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晓伟与郑鹏君、孙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伟,郑鹏君,孙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889号原告刘晓伟,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郑鹏君,男,汉族,原住蓬莱市,现住址。被告孙婧,女,汉族,原住蓬莱市。原告刘晓伟与被告郑鹏君、孙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晓伟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继英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