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濮阳市海涛油汽运输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海涛油汽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154号原告濮阳市海涛油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代表人李国龙,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委托代理人赵瑞平,濮阳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代表人李彬,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委托代理人马晓燕,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海涛油汽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海涛油汽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玉霞审 判 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少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