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808号原告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06825910-7。法定代表人王老豹。委托代理人聂某(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银(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1号204室,组织机构代码07115713-6。法定代表人俞岂凡。原告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象城公司”)诉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啡陪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蒲昌元、刘成惠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象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咖啡陪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副本,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象城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南岸区江南大道12号重庆亿象城休闲文化广场区01号商铺租赁给被告经营,租期至2019年3月14日,免租期3个月。同时约定被告如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同时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0元并补缴免租期内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而行,但被告从2015年3月15日起的租金经多次催收后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差欠的水电费11610.60元及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6月11日期间租金(含综合管理费)72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0元,并补缴免租期间租金108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咖啡陪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从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处租赁了从南坪响水路至南坪地景摩尔全长约1.2千米的地下商层(后名“重庆亿象城”),双方合同约定租期至2025年6月29日止,允许原告转租等内容。2014年3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重庆亿象城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就原告将重庆亿象城文化广场区01号铺位出租给被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内容包括“租期5年,从2014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止。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为免租期;第一、二年租金(含综合管理费)为36000元/月,第三年租金(含综合管理费)为39400元/月,该费用不包括商铺内自用水电费;租金和综合管理费同时缴纳,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向甲方缴纳下一季度租金和综合管理费;乙方应按期缴纳租金和综合管理费,超过30日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7日内撤出,押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6000元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补缴免租期的租金”等。2014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租赁房屋交付确认书,被告随即在原告处办理了相应的装修确认手续。2015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交款通知书》,通知被告在2015年2月15日前交纳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6月14日期间的管理费6000元、租金102000元。2015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催款通知书》,载明同意被告在2015年3月10日前交纳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6月14日期间的租金、管理费共计108000元以及2014年12月电费5214元、1月电费4422元等内容。2015年4月2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送达催收函。2015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解除商铺租赁合同通知函》,载明因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及相关费用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按双方合同约定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同时请被告立即结清拖欠的相关费用等。另查明,被告撤离前尚欠原告水、电费共计10818.6元未支付。庭审中,原告陈述2015年3月后被告租赁的的涉案商铺已未实际经营,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函后,于2015年7月将涉案商铺收回。同时,原告陈述被告曾预交房屋租金50000元,同意在本案被告应付款项中扣减。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重庆亿象城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交付确认书》、《咖啡陪你工程条件确认函》、《催收通知》、《交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解除通知函》、快递回单等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2014年3月10日签订的《重庆亿象城商铺租赁合同》有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应当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约一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租期未到,但被告已撤离涉案商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搬离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租金,结合原告举示的多次催收函及解除合同通知函等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差欠被告房屋租金的事实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这一期间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此期间36000元/月的标准,对此期间原告诉请的租金支持为68400元(36000元/月÷30天×57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差欠水电费11610.60元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被告经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应当支付给原告,根据原告举示的票据金额,本院对该笔费用支持为10818.60元。同时,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含综合管理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6000元及补缴免租期3个月内的租金10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可被告预交房屋租金50000元并同意在本案予以抵扣,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差欠的租金68400元、水电费10818.60元;二、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000元,并补缴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免租期内的租金108000元,合计为144000元,扣减预交租金50000元后,尚需支付940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亿象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连同上述款项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人民陪审员 刘成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