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登明与王元武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登明,王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王登明,男,生于1956年2月29日,汉族,居民,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元武,男,生于1968年12月31日,汉族,居民,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王登明申请执行王元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元武未将栽植在申请执行人王登明双方争议土地西侧山坡之上的树5、6、10,以及山上部分山沟以西的较大核桃树三棵及较小核桃树若干移除,案件诉讼费10元未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元武询问,并将其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也不是移栽树株的季节,被执行人王元武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的标的总额1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07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