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恩森(台州)化学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锐茂金属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森(台州)化学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锐茂金属加工厂,顾定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恩森(台州)化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53419-8。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轻化投资区三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辛建树,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重庆九龙坡区锐茂金属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69655596-X。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龙村五社。代表人:顾定万,该厂负责人。第三人:顾定万,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7010305475,住重庆市丰都县鸾镇新花村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森(台州)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九龙坡区锐茂金属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台黄商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九龙坡区锐茂金属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顾定万为被执行人重庆九龙坡区锐茂金属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投资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顾定万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顾定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执行人恩森(台州)化学有限公司清偿债务79344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