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38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某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6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9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357号指控事实2016年5月7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行至青岛市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在送检的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颜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贝贝书记员 王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