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谢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负责人胡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02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爱平、陈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爱平、陈锑平在2016年月2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谢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谢芳名下、车牌号为湘K×××××、湘K×××××的车辆,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被执行人谢芳正在协商和解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晖审判员 谭周祥审判员 曹勤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