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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红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红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441号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09978-3,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32号。法定代表人樊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娟娟,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红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红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京溧水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