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春燕与龚道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燕,龚道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191号原告:陈春燕,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丽涛,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道化,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燕与被告龚道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燕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龚道化所有的价值为30万元的大型汽车(车牌号分别为皖KK25**号、皖KK23**号、皖KL19**号、皖KL21**号)各一辆,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对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春燕申请对被告龚道化所有的皖K×××××号、皖K×××××号大型汽车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因皖K×××××号、皖K×××××号大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阜阳市源通城市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故申请查封该车辆,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龚道化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皖KK25**号、皖KK23**号大型汽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