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陈家望木材经营部与天津正席科技有限公司、董士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陈家望木材经营部,天津正席科技有限公司,董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陈家望木材经营部。被执行人天津正席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士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陈家望木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天津正席科技有限公司、董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1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1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华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