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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立兴与吴星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兴,吴星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民初840号原告李立兴,男。被告吴星潜(曾用名吴新权),男。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兴,被告吴星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原来与原告是同事关系,在2003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一直未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早已还清。被告不存在继续还款的责任。本院查明,2003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借到李立兴5000元,一个月内还款。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元未清偿,有被告立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借款已经还清,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星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立兴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金伟审 判 员  邱兴龙人民陪审员  刘雄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