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宏新与刘武军、陈忠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新,刘武军,陈忠胜,陈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新被执行人:刘武军被执行人:陈忠胜被执行人:陈罗本院在执行王宏新诉刘武军,陈忠胜,陈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0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