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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宏新与刘武军、陈忠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新,刘武军,陈忠胜,陈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新被执行人:刘武军被执行人:陈忠胜被执行人:陈罗本院在执行王宏新诉刘武军,陈忠胜,陈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0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