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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江苏溧阳东方魅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苏溧阳东方魅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16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银芳,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溧阳东方魅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育才路98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江苏溧阳东方魅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溧阳东方魅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江苏溧阳东方魅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刘颖代理审判员  陈娥代理审判员  陈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