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4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丁海波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海波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414号罪犯丁海波,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太刑初字第0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海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丁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丁海波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暂扣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海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