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起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起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933号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祚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修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起亮,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起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