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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谭万民与谢晓利先予执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万民,谢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万民,男,汉族,1952年10年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谢晓利,女,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谭万民与谢晓利先予执行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执6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晓利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万民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执66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