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磊与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1914号原告杨磊,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兰宇,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满族,住三河市。原告杨磊与被告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业务关系,被告因资金紧张,于2015年3月20日从原告处借现金40000元,双���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如到期未还,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果。原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0000元。本院认为,因无法向被告兰宇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应公告送达。而原告杨磊在通知的时间内未交纳公告费用,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磊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振军审判员 刘松伶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