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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5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静等上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静,北京大红门亮驿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朱庭蕙,周琦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5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占军,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红门亮驿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51号康泽园小区2层3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委托代理人郎笑童,北京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庭蕙,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委托代理人郎笑童,北京市。原审第三人周琦,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上诉人张静因与上诉人北京大红门亮驿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朱庭蕙及原审第三人周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字第06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66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芦 超代理审判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