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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新洋与李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洋,李兴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744号原告王新洋,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朝城镇三义庙村人,住。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伟,男,47岁,汉族,农民,莘县古城镇瓦屋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洋与被告李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洋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洋负担。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忠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