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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赵杰与上海富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上海富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赵杰,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富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宋成刚。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杨劳人仲(2016)办字第30-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5年10月佣金和2015年12月工资共计人民币5,450元,退还申请人服装费人民币500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富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停业,该公司目前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企业欠薪保证金等财产。现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黑名单,失信名单措施,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情况已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鉴于上述情况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杨劳人仲(2016)办字第30-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文汇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