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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俊建与瓦雷拉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建,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瓦雷拉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蔡晓峰。申请执行人张俊建与被执行人瓦雷拉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瓦雷拉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费及押金13,1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目前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1442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