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丽荣诉房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荣,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35号﹝2016﹞黑02**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周丽荣,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房强,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建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房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