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9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黄容与陈宗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容,陈宗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9民初398号原告:黄容,女,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陈宗泉,男,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容诉被告陈宗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容负担。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