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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9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黄容与陈宗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容,陈宗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9民初398号原告:黄容,女,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陈宗泉,男,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容诉被告陈宗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容负担。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