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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粮酒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粮酒业有限公司,夏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城酒家路洋河酒街。法定代表人李德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杨圩路。法定代表人田学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宿迁市洋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路51号。法定代表人夏祥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祥忠,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关于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粮酒业有限公司、夏祥忠保证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宿仲裁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为:一、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支付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01953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给付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宿迁市洋粮酒业有限公司及夏祥忠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仲裁费24670元,由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粮酒业有限公司、夏祥忠共同负担。因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粮酒业有限公司、夏祥忠未履行义务,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宿中商仲审执字第00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仲裁裁决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042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宿迁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宿仲裁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宿迁市苏兴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粮酒业有限公司、夏祥忠不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良军执行员  张大亮执行员  吴军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金山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