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炳松、叶红等与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松,叶红,林浩,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645号原告:陈炳松,务农。原告:叶红,务农。原告:林浩。法定代理人:林建毅,经商。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凤呈,青田县船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平,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炳松、叶红、林浩诉被告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