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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庆华与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华,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764号原告陈庆华,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骞嘉陵,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宜,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一村8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9927615。法定代表人陈大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佳,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学伦,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华诉被告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庆华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产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