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远辉与蔡庆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辉,蔡庆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519号原告王远辉,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蔡庆亮,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辉诉被告蔡庆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辉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辉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远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