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孟霞与邱方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孟霞,翁卫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王孟霞。被执行人翁卫莲。申请执行人王孟霞与被执行人翁卫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翁卫莲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孟霞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在金融部门无存款,房产已被查封,但案外人对查封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暂不宜处置,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22万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