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樊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3民初52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春愈、罗威,均系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罗威,被告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5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樊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财产分割款40万元(已付15万元),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合计30万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被告除支付7万元外,余款23万元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以各种理由继续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款共2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樊某辩称:差欠原告李某款项23万元是事实。被告并非故意拖欠不付,只因被告经济收入有限,没有能力及时支付。在原告起诉之前,原、被告曾口头约定,对拖欠的23万元,被告先支付一半,余款分期支付,且不需支付利息。故请求法院调解,根据被告的经济收入情况,分期支付全部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被告樊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3日登记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40万元(已付15万元),原告终止对上述房屋的公积金贷款;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万元,作为被告对原告身体和精神伤害的补偿;上述款项在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协议自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7万元,还欠23万元。因被告逾期没有支付剩余款项,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樊某支付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款共2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登记档案》、《离婚协议书》、银行历史交易名细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后,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被告没有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支付相应的财产分割款和损害赔偿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款共23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6%计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原、被告之间设立的《离婚协议书》,依法不应当视为民间借贷合同,不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综合考虑原、被告订立《离婚协议书》时的生活、工作实际和对逾期付款可能遭受损失的预知能力,本院认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较为合适。至于被告主张按口头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且不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离婚后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款共2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诉讼费4854元(原告李某已垫付)减半收取2427元,由被告樊某负担。如被告樊某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4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章国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