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民终4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靳宝明与狄晓燕、吴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勤,靳宝明,狄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勤,男,汉族,1965年8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朱晓峰,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宝明,男,汉族,1961年5月11日生。原审被告狄晓燕,女,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上诉人吴志勤因与被上诉人靳宝明、狄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志勤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吴志勤不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志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宇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