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50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天水XX热力有限公司与张X供热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XX热力有限公司,张X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104号原告天水XX热力有限公司。被告张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XX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XX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水XX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XX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水XX热力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