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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泉水与郑州市二七区环卫清洁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泉水,郑州市二七区环卫清洁服务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403号原告刘泉水,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环卫清洁服务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晨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泉水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环卫清洁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泉水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刘泉水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泉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泉水负担。审判员  王香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