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与宿迁市永芳香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迁市永芳香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3行审19号申请人宿迁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表人臧广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秀敏,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宿迁市永芳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张学良。申请人宿迁市环境保护局(下称市环保局)以被申请人宿迁市永芳香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全面履行该局所作的宿环罚字〔2015〕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等。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市环保局于2016年6月27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环保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宿环罚字〔2015〕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谈 强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莹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