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某某、宁某某、钟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某某,宁某某,钟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350号原告衡阳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临江路28号。法定代表人肖红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海波,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湘运,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某某。被告宁某某,男。被告钟某某,男。本院2016年5月17日受理原告衡阳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某某、宁某某、钟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衡阳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娟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人民陪审员 肖启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 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