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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樊某某,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被告戴某某,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务工,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波审 判 员  卢新安人民陪审员  徐慧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侯仙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