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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墙坤、黄宏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墙坤,黄宏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32号原告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九龙正街115号4-2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3393-7。委托代理人廖正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墙坤,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黄宏容,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刘小蓉,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道君,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墙坤、黄宏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为16200元,由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人民陪审员  李林雄人民陪审员  姚西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雨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