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0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伟、刘茂兰诉许昌明、代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刘茂兰,许昌明,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刘茂兰被执行人:许昌明被执行人:代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伟、刘茂兰申请执行许昌明、代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