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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1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力华与被执行人孙玉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华,孙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1197-1号申请执行人王力华,女,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孙玉坤,女,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力华与被执行人孙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吉松松江证字第1504号执行公证书,内容如下:孙玉坤于2016年6月17日给付王力华借款30万元。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封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偿还贷款后楼房以物抵债给申请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现终结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楼房,申请人有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松松江证字第1504号执行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