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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冯立江与贾立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立江,贾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冯立江,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贾立彪,男,1991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