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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双模与柳河县柳河水库管理处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双模,柳河县柳河水库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双模,男,195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委托代理人:郑哲,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河县柳河水库管理处。负责人:刘玉才,处长。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双模因与被上诉人柳河县柳河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柳河水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4民初320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一审诉称:原告的劳动关系于1988年转入被告前身柳河水库管理处,被告成为其正式职工。1998年后被告生产不景气,被告保留原告的劳动关系让其退出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改发补助款至今。现由于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被告已达到退休条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现原告作为被告非在编的劳动者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补缴养老保险106322.4元、因无法补缴医疗保险赔偿损失20185.2元。原审法院认为,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就本案现有情况来看,原告应当首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社会保险机构是否能够补办尚不确定,由此引发是否能够补缴养老金、医疗保险手续也尚不确定,本院现无法处理因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赔偿损失。关于原告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的目的是为实现上述请求,所以就本案而言确认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无实际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刘双模的起诉。上诉人刘双模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准确适用法律,请求重新裁判。其上诉理由是,一、原审裁定未查明被上诉人是否为上诉人办理了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认为上诉人办理保险应当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本案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这样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二、上诉人一审有两项诉求,原审裁定认为在第二项诉求有可能不成立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上诉人的第一项诉求无意义,径直一概驳回,认定错误。对于当事人的诉求,驳回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刘双模在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民事诉讼时的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均是两项,一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柳河水库为刘双模办理退休手续补缴养老保险。从刘双模的诉讼请求分析双方的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定为劳动合同纠纷之下的第四级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原审法院在对第一个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审理的情况下,直接审理第二个诉讼请求,并认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并裁定驳回起诉,显属逻辑错误,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柳河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4民初32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吴兴彦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代理审判员  李尧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