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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文兵、王培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文兵,王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赵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文兵,××,农林牧渔劳动者。被执行人:王培珍,农林牧渔劳动者,系朱文兵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贷款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评估价值为30万元,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愿意以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抵付实现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文兵所有的位于金寨县梅山镇汪冲村猴岭组,建筑面积为227.32平米,产证号为房地权梅山字第08240号的房屋变更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终结对(2013)金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余款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李理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