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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水源水里管理处与尹兆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尹兆发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4544号原告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住所地大石桥市水源镇赏军村。法定代表人张秉峰,系处长。委托代理人李兴田,系大石桥市司法局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尹兆发,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水源镇工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诉被告尹兆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水源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