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5261号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清湖路175号2层。法定代表人:余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翁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柳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