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广臣与张华祥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臣,张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025民初2011号原告:李广臣,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张华祥,男,70岁左右,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臣诉被告张华祥恢复原状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臣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李广臣负担。代理审判员赵杰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李振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