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凯申请执行润达汽车公馆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凯,润达汽车公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358号申请人杜凯被执行人润达汽车公馆本院在执行杜凯与润达汽车公馆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润达汽车公馆已履行扎鲁特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扎牢人仲字18号仲裁裁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扎牢人仲字1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吴高峰审判员 :张连生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苏日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